女性+司机=“女司机”?又草率概括了吧!

女性+司机=“女司机”?又草率概括了吧!

第二个论证,来自某个地方的人都很热情或者好吃懒做,我碰到了两个至三个人,我就说这个地方的人都很热情或者好吃懒做。这个论证也是草率概括。这个论证说明草率概况会带来刻板印象和偏见,因极少属人具有的缺点或者优点,我就为整个人群贴上了某个标签,不公平也不符合逻辑的做法。

并非所有得出轻率结论的论证都是草率概况,下面一个例子和之前的例子有微妙的差别。例如:

今天我在一个party上认识一个学长,他举止文雅,还一直对我微笑,看上去很友好,值得信赖。我想我跟他是能够成为好朋友的。

这无疑是一个轻率的结论,但这并不是草率概括,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一种概括,她是一对一碰到了一个学长并具有好感,所以就认为他值得信赖。它只是对具体个人的描述和评价,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好感,而不是对一般学长的普遍性描述。

当把概括建立在一段轶事或单个案例上时,就出现轻率概括最常见的形式——基于逸闻证据或个人经验的概括。这种归纳就是有缺陷的。就是个体的经验得出普遍的结论。

比如,吃油炸食物会导致人们胆固醇水平的提高。用单个反例表明这些食物是安全的是很不够的。一位卖炸鱼片和炸薯条的店主辩护说:

以我的儿子马丁为例。他一生一直吃炸鱼片和炸土豆条,他刚进行了胆固醇测试,他的胆固醇水平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还有什么比一个油炸食品店主的儿子是更好的证据呢?

我吃过一次苦瓜,留下极其难受的记忆,所以我特别讨厌吃苦瓜,苦瓜这东西怎么可能成为食物呢?而你居然爱吃,你真是个另类。

这些都是草率概括。这样的人就很有偏见。所以基于故事,传奇,逸闻的概括,从单个或很少的例子得出普遍的结论,这种推理很有诱惑力。

很多人无意当中都会运用这样的推理。因为我们都过于看重自己的经验,自己的故事。

个人的经验和故事都是极其鲜活的,人很多时候相信自己的经验可靠地代表了其他人的经验。

因此,为了避免仓促得出结论,在表达或分享某些看法时,可以用适当的限定语表述,比如“基于我有限的经验,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不大懂,但我个人感觉……”这就显得比较谦虚,有可商谈性。

我们有很多方式可以表达关于断言的不确定性,当我们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更为肯定或自信的立场时,应该使用这些谦卑的、商榷式的用语,以期待与别人进入更全面的探究。否则,如果武断的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就没有办法进行商谈了。

刚才我们所说的草率概括都是普遍到一般。我看到一个特殊性的例子,就得出了普遍的结论。反过来,有时人们又把普遍的结论用于具体的案例或特殊环境中,如果忽略了这些特殊情形的偶然性或例外性,也可以称为逆向轻率概括的错误。

规则应当容许例外。或者规则适用情形,就需要重新的解释,不得僵化的适用。

比如不得杀人、不得撒谎这些普遍的道德原理,它们能否适用于安乐死、善意谎言等情形?这是需要伦理审辩的,否则就会导致刻板僵化或教条主义,最终成为反道德的压制人性的行为。比如僵化的适用,绝对不能实施安乐死,任何情形下都不行,看到一个人已经痛苦的不得了了,生不如死,如果僵化的适用不得杀人,是不是也是反道德的。

再比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通俗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尤其是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这一原则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包括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性,我们需要一定的规则去指引我们现在的行为的。我在行为时没有规则,事后要用这个规则惩罚我的行为,很显然这是违背法律的精神的。

法不溯及既往也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普遍的。

在民法里面,有一种例外情形叫做有利溯及,如果是无利的肯定不行。

有利的溯及既往,比如,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施行之前自愿成立的合同,虽然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按现在民法典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新规定可以溯及既往适用于旧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市场交易。这就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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